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为了更好的理解,以案例为例:
李某称:汪清县新民区3-1-38-52房屋所有权人为宋某。2015年3月2日宋某与王某签了委托书,宋某委托王某“以委托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价格由交易双方确定),代收房款,代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其委托有效期限为2015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2日。2015年3月4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汪清县新民区3-1-38-52房屋卖给了李某,李某已支付了房款,房屋买卖协议中甲方即王某约定积极协助办理此房屋过户手续,但至今被告都未履行此项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宋某、王某协助李某办理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确认房屋归李某所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3月2日,宋某与王某开办的**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协议书》,由**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为宋某办理韩国签证,约定:签证有效期为一个月医疗观光(一个月后可续签,在韩国合法停留期总共为三个月)。凡滞留不归、非法打工、未参加韩国医院体检、没有体检报告书,保证金不予退还。为提供担保,宋某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21525号、房屋所有权人宋某、房屋坐落汪清镇新民街5-1-38-52、房屋建筑面积96.48平方米)交给王某作为出国担保。现李某主张已支付了房款,房屋买卖协议中王某约定积极协助办理此房屋过户手续,但至今都未履行此项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宋某、王某协助李某办理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确认房屋归李某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宋某因在王某开办的**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去韩国医疗观光签证,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书作为违约抵押担保交给王某,并签写了《委托书》。2015年3月4日宋某去往韩国,当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将宋某抵押担保的房屋卖给了李某,并签写了《转委托书》。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宋某刚出境没有违约时即签订的,并非宋某出国违约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李某购买此房屋根本没有察看房屋就签订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亦显然远低于市场价格。宋某向王某提供的《委托书》,其本意是宋某出国如果出现违约,王某有权利处分宋某的抵押担保房屋(贷款、买卖等),而宋某出国当日王某即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即房屋产权人宋某的事实,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李某要求宋某、王某协助李某办理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确认房屋归李某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被他人谁骗了或者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这个时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并不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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