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制假药5名下线当“郎中,制售假药七种情形从重处罚
【事件经过】
近日,韩某某、钟某某等7名被告人被仪陇县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1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至4万元。
2013年初,韩某某、钟某某夫妻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花钱从一陌生人处学会了制作假药的技术。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夫妻二人从成都市国际商贸城药材市场多次购进中药材1000余公斤,并在该市场药材加工商处将中药磨成粉。同时,钟某某以**本草唐药业公司经销商的名义,在该市场购进去痛片、醋酸泼尼松、维C、多酶片等多种西药,并从眉山市彭山区购入面粉和白酒。二人将购进的药材运回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的出租屋内,开始了制造假药的犯罪之路。事后,二人又将制成的假药取名为“蛇胆追风丸”,宣称主治风湿疾病。
假药制成之后,韩某某、钟某某二人将生产的约10万粒“蛇胆追风丸”以每粒0.25元至0.3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快递邮寄销售给卢某某、聂某某等5名下线人员。下线人员为突出该药的独特性,给药丸取名“苗家追风丸”,后通过走街串巷摆地摊、发放传单、快递邮寄等方式以每粒2元左右的价格进行销售,并欺骗当地群众此药为祖传秘方,主治风湿疾病。
目前,该假药被销售至南充仪陇县、眉山仁寿县、乐山犍为县、达州渠县等地。经鉴定,上述药丸系无包装、无生产日期、无生产批号的假药。(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解读】
七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共十七条,首先对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总结,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韩*元解释说,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医生明知假药而有偿提供将被认定为“销售”
解释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罚:一是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防止其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解释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二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解释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明确予以规定,有利于加大对此类主体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韩*元说。
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新则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见稿中准备增加规定资格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制售了假药,受到了刑事处罚,以后像这种情况法院就可以判决禁止他从事相关的工作。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根据解释,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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