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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合力捉贼小偷躲进河中,入室盗窃怎么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父子合力捉贼小偷躲进河中

卧室门外面就是院子。儿子建-朋抓住一名30多岁较胖的男子,两人正在厮扯着,旁边还站在一名瘦一些的男子,他背着个挎包。仔细看,两人都不是房客。他就去给儿子帮忙,将胖男子摁住。这时,瘦男子去开大门。

胖男子喊了一声“还不快动手”后,瘦男子在门口找来一块砖头,向茹先生拍去。看见父亲遇到危险,建-朋只好松手,过来替父亲挡砖头,结果,他的头部挨了两砖,顿时有些迷糊。厮扯中,茹先生的胳膊和腿也擦伤了。一胖一瘦两男子趁着父子俩整理伤口的空隙,就跑出了村子,往西三环方向跑去。

缓过来后,建-朋继续追了上去。茹先生则返回家里,穿上衣服继续追。

没地方跑了

男子跳河还说是在游泳

茹先生再次跑出去的时候,四处寻找,没找见儿子。这时,知道情况后,亲戚朋友十多人都跑过来帮忙。

凌晨5时30分许,有人看到那名胖男子跳进了西三环附近的河里,他们赶紧跑过去。建-朋也在河边,“我追出村子,村东边就是西三环,这两人也不顾三环上车来车往,横穿过三环,然后往南跑,我一直跟着,保持着大约10米的距离,后来,两人分散着跑,我只能跟一个,胖男子没地方跑了,就跳进了河。”

这一段河里有污渍,也能闻见臭味。男子半截身子淹没在河里,岸上的人问他干啥呢?他回答,“太热了,游泳呢!”

报警后,公安沣东新城分局三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男子带走。

媳妇给丈夫留门

没想到给不法分子留下机会

“我凌晨4时许回到家里,住的是四楼,我上到三楼时,看见这两人从四楼下来,并不认识,四楼那套房门则是敞开的,媳妇和孩子还在里面休息,我就觉得不对劲儿!”昨日上午10时许,从派出所做完笔录后,29岁的建-朋回忆说,“我从楼上就开始和两名男子厮扯,下到一楼后,我开始求助,后来一直追着他们,胖男子是陕北口音,瘦男子20多岁,不确定是哪儿人。”

经过清点,建-朋四楼的那套房子里的金银首饰、手机、IPAD等共计七八万元的物品都丢失了。父子俩分析,隔壁正在盖房子,两人可能是先进到隔壁的房子,然后翻墙从家里院子里放着的一个梯子爬进来上的楼,“两人前一天还来踩过点,隔壁的工人见过,他们说来找人。”

那两人是如何进入建-朋4楼的房子里去的呢?关于这一点,建-朋自己也进行了检讨,“媳妇娃在里面休息,估计我快回来了,就把钥匙插在门上,也算是给我留门吧,没想到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以后一定得注意。”

目前,公安沣东新城分局三桥派出所已经介入调查。

入室盗窃怎么处罚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至3000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000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000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入室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入室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至500000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盗窃金融机构的;

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④累犯;

⑤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⑦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⑧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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