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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受害人可以参加庭审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集资诈骗罪的受害人可以参加庭审

“邦家”案

“****公司”案涉及全国十六个省六十余个地市,涉案集资金额高达99.5亿多元,受害人数多达23万余人,是我国迄今以来集资诈骗的头号大案。

据检方介绍,该案被告人蒋*伟等人通过在广州成立**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在全国设立64家分公司、24家子公司,以正常业务作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高额回报,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据报道,邦家前身是蒋*伟于2002年成立的“**绿色世纪保健品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邦家”于2008年成立。短短4年,邦家由几家分店扩张到全国58家分店。业界指出,这种高速发展的资金来源靠的就是“集资”。从2012年1月起,邦家便拿不出利息给债权人,债权人报案。同年5月,检察院批捕了邦家高层。

据检方介绍,该案涉及28名被告人,全国88家公司,卷宗材料达8000余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6名业务骨干组成“**公司”集资诈骗专案组。为确保办案质量,专案组一方面梳理归纳种类繁多的各项证据,一方面督促公安机关追捕漏网案犯,补充证据。作为金融类案件,审计方面的证据尤为重要。而审计事项涉及全国88家公司,账册资料非常庞杂。在广州市金融办、广州市银监局的协助下,11家银行及时提供了审计所需的全部材料。专案组又辗转南海的审计公司多次,指明审计重点。

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逐一进行讯问,进一步梳理**公司的账目,同时协同公安聘请专家破解其财务部门的财务记录软件,经过审计,最终得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成本与非法集资数额完全不成比例的结论,从而证明**公司有关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认定该案涉嫌集资诈骗。

多名被告不认罪

在十余天的公开庭审过程中,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拒不认罪,多名辩护人从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展开辩护。广州市检察院专案组以翔实充分的证据、细致专业的说理予以回应。在巨大的庭审压力下,该案首要分子蒋*伟在最后陈述阶段首次向法庭承诺交出其隐匿的**公司业务人员名册、市场部全套账册资料等。

本案一位主诉检察官介绍,受害人群中,有极大部分是中老年人甚至包括一些孤寡老人。他们得知一辈子的辛苦所得可能血本无归时都非常激动,有人专门组织成立了“全国邦家债权人委员会”维权。为了安抚这些受害人,专案组建立了与受害群众代表定期联系制度,还把手机和座机公布给前来检察院咨询的受害群众。专案组的成员分批约见全国各地受害群众代表三十余次,多次和受害人集体聘请的律师交换意见。

嘘寒问暖专骗老人

在邦家集资诈骗案中,广州市检察院会同公安局确定了**公司中层业务员追缴范围,牵头做出追缴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追缴非法所得。专案组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分赴北京、重庆、山东等地调查核实涉案的资产,协助进行海外资产的退赃工作。针对该案易损涉案资产有扣押的100多台车辆,市检察院还建议市公安局作出对易损涉案资产提前变现的决定,并依法送达相关权利人,待决定生效后,移交市法院予以拍卖变现。尽可能满足受害人的诉求,挽回其损失。

近年来,全国发生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多起。不少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非法集资类别的犯罪,专门以老年人为作案对象,犯罪分子选择老年人生活相对孤独,与家人亲朋沟通不够,对新生事物认识不足,对社会危险性辨别能力较差等弱点,大打温情牌,通过对老年人的嘘寒问暖,施以小恩小惠,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和依赖,进而骗取老年人的资金。

检方建议

检察官建议,第一,任何经济往来都不能违背市场规律。特别是目前经济下行,更不能盲目投资。如果一些所谓“项目”高出银行利率太高,就一定要充分了解投资风险,以免上当受骗。

第二,多问几个为什么,既然对方声称的行业这么赚钱,为什么没有其他公司在运营?为什么这个行业能产生暴利?

第三,凡事多和家人商量,多找专业人士咨询,多实地考察,多研究,最好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

第四,一旦发现有诈骗嫌疑,一定要及时报警,不要抱着盲从心理,导致最后损失扩大。

检察机关还建议,工商等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司、企业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时,突出刑罚的经济制裁功能,削弱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此外,还应多部门联动配合,加大非法所得追缴力度,清算并实地调查核实涉案财物,大力开展易损资产处置工作。

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崇德楼沉降问题又进行测量,结论为崇德楼沉降未稳定。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及修复工程预算总造价均无异议。关于崇德楼房屋的纠偏问题,由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有关专家推荐,经各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华冶建筑危难工程技术开发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检测。1997年10月16日,**华冶建筑危难工程技术开发公司。**浦江建筑高科技发展公司作出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崇德楼不均匀沉降加固处理意见》,对崇德楼的纠偏加固提出两种方案,一种是纠偏加固方案,另一种是加载平衡法方案。**华冶建筑危难工程技术开发公司依据第一种方案预算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43,253元。被告及第三人曾表示对上述处理意见及预算的工程造价无异议,后又认为**华冶建筑危难工程技术开发公司不具有鉴定资质。

另查明,六合路商业大楼施工之前,原告的房屋未进行全面的检测,无原始的完损状况的记录。目前,六合路商业大楼已建成,由被告投入营业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讼的房屋产权虽属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但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明确授权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行使产权人的全部权利。本案理赔部分不仅涉及到房屋的损坏维修,还含有实际使用的受损赔偿,故对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作共同原告所得之款项不再细分。被告由于建造商业大楼造成原告房屋的损坏,根据鉴定结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房屋维修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检测报告所列的工程预算总造价予以确定。由于被告的责任,客观上造成涉讼房屋之一的崇德楼发生倾斜,由此产生的纠偏费用亦应由被告承担。由于房屋受损,对原告的房屋使用年限、外观都有所影响,为修复也会给实际使用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对此,被告亦应给予酌情赔偿。鉴于造成目前房屋受损有多方面的原因,故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予以综合考虑。

至于第三人因涉及另一法律关系,可由被告与第三人另行解决,本案不宜一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房屋维修费点偏费、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3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60元,鉴定费人民币17,000元,共计人民币55,760元,由原告承担22,250元,由被告承担33,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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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标签: 专案组 公司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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