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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判决书范本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集资诈骗罪判决书范本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广刑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琴,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合肥铁路公安处芜湖车站派出所留置,于同年7月2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琴犯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琴以其弟媳王某在宁国开发房地产、在芜湖开**达斯店及其儿子程某开金字塔影院等各种理由,以支付2%、2.5%不等利息为承诺,向段*慧、许*兰、袁*琴等10人骗取借款56.1万元。被告人王-琴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购买彩票及支付被借款人利息,直到无法偿还外债。

被告人王-琴于2012年7月20日被合肥铁路公安处芜湖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琴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以弟媳王某在宁国开发房地产、在芜湖开**达斯店及其儿子程某开金字塔影院等各种理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承诺,骗取丁仍波、许*兰、袁*琴、卢*娥、杜*美、盛*荣、段*慧、程*美、郑*德、李*兴等10人的借款56.1万元,除支付133250元利息外,其余款项都用于了个人购买彩票。由于无法偿还借款,被告人王-琴出逃在外,直到2012年7月20日被合肥铁路公安处芜湖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琴的身份情况。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段*慧于2011年11月3日14时54分书面报案,称王-琴于2009年至2011年3月向自己及其他多人借款405500元,到期未还。

3、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7月20日19时许,合肥铁路公安处民警在芜湖站进站口将被告人王-琴抓获。

4、借款一览表及借款复印件证实:从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琴向丁仍波借款50500元,向许*兰借款15000元向袁*琴借款5万元,向卢*娥借款20000元,向杜*美借款2万元,向盛*荣借款2万元,向段*慧借款149500元,向程*美借款4万元,向郑*德借款4万元,向李*兴借款16万元。

5、证人沈某证言证实:王-琴大约从2007年开始在其彩票销售点购买彩票,一直买到2008年11月。王-琴基本上天天来买彩票,有时候买一二百元钱的,偶尔也会买一千多元的。其有时向王-琴借钱买彩票,然后付利息给她,后来买彩票亏了,实在无法支付利息,就把彩票店关了,王-琴让其打了一张85000元的欠条。

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8年,其向段*慧借款5万元,王-琴是担保人。几个月后,其让王-琴将5万元还给段*慧,还让王-琴把借条给其,但王-琴说她把借条撕了。

7、证人程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其母亲王-琴把一张向卢*娥借款2万元的借条拿回家,说是要还银行的贷款,让其签字担保,之所以让其签字,是因为其和卢*娥的女儿是同学,而卢*娥不相信其母亲。其的确和马某一起投资开金字塔影院,但主要资金都是马某投的,其母亲王-琴没有拿钱给其投资影院。

8、证人汪某证言证实:从2007年开始,其和王-琴就在沈某的彩票店买彩票,王-琴几乎每天都买,每次买三四百元的排列5。其买了半年的彩票就没有买了,也没有和王-琴联系了。后来听说王-琴一直在买彩票,而且买的还很大。

9、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大约从2007年开始,王-琴开始在其彩票店购买彩票,有时候买几百元的,有一次买了9000多元的。

10、证人马某证言证实:其和艾某两个人合伙开金字塔影院,一共投资了80万,后来程某想分红找到其,投了3万元给自己。

1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其和王-琴经常在沈某的彩票店买彩票,其不知道王-琴具体买多大,但听说买的很大。

1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王-琴从2007年到2011年3月在其彩票店购买彩票,虽然时间很长,但她买的次数不多,数额也较小,都是几十元的。其听王-琴本人讲她在其他彩票店亏了不少。

13、证人方某证言证实:王-琴经常在沈某的彩票店买彩票,她俩还合伙买,买的很大,听说最多一次六七千元,最少也是每人几百元。王-琴在其彩票店买了六七次彩票,基本上都是几十元至一百元之间。

1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王-琴在其彩票店买了二三千元的彩票。

15、证人程某证言证实:其妻子王-琴向段*慧、盛*荣、程*美等人借款几十万元,其不知道借款用于干什么了,只知道王-琴平时在沈某彩票店买彩票。那张有其签名的5万元欠条是段某要求重新换欠条时要求其夫妻签名,其才签的字并签了“代”字。丁仍波的50500元是王-琴借的,这笔钱是用来还信用社的贷款,准备还贷后再贷款还给丁仍波,贷款是王-琴操作的,结果钱没有还给丁仍波。后来丁仍波夫妻来其家中要求打欠条,其和王-琴就补了张欠条。

16、被害人丁仍波陈述证实:2010年10月2日,王-琴称她在银行的贷款到期要还,向其借款5万元,几天后就再贷款归还自己。于是其在保险柜拿了5万元给她,还问她钱够不够,王-琴说利息还差500元,于是又拿了500元给她,当时没有打借条。之后其多次催要,王-琴又称贷款下来了,但钱借给妹妹投资开发房地产了,等房子卖了就归还。过了三个多月,其觉得事情不对劲,就和妻子一块找到王-琴家,王-琴和其丈夫程某打了张5.05万元的借条给自己。

17、被害人陈*平陈述证实:2009年12月的一天,王-琴称她和她的弟媳一起做生意缺钱,向其借点钱,按年息2分付给利息,于是其妻子许某就借了一万元给王-琴,并打了借条。到2010年12月份,王-琴付了2000元利息,再次借款5000元,重新打了15000元的借条。之后她付了3000元利息,再后来就找不到她人了。

18、被害人袁*琴陈述证实:2008年11月,王-琴通过李芳找到自己,向其借款5万元,月息2分,并打了借条。三个月后王-琴付了1000元利息,并重新打了借条,这样一直到2010年2月份,再找她要利息就找不到人了。王-琴借钱时称她和她弟媳开发房地产还做其他生意,所以钱肯定能还上。2011年8、9月份,王-琴带了两袋糖到其家中说她儿子订婚急需用钱,又向其借款6000元,但没有打借条,当时有章-慧在场,这钱也没有归还。

19、被害人卢*娥陈述证实:2009年10月,王-琴谎称其弟媳开品牌鞋店需要资金,年利息2分,可随要随还。于是其借了2万元给王-琴,借条是王-琴和她儿子程某签的字。2010年10月一年到期,她付了4000元利息,重新打了一张2万元借条。后来听说王*跑掉了。

20、被害人杜*美陈述证实:2009年底,王-琴称其弟媳在芜湖湾沚搞开发需要资金,月息4分,可随要随还,于是其就借了2万元给王-琴,大概借了11个月,她支付了9600元利息;2010年10月24日,王-琴和她母亲到自己家将钱还了,等王-琴的母亲走后,王-琴又来到自己家,说了很多好话,又说她儿子在经营电影院,再次向自己借2万元并打了借条。十几天后,王-琴又到其家说她亲戚小孩生病,又借了3000元,没打借条也没付利息。王-琴一共向其支付1.6万元利息左右。

21、被害人盛*荣陈述证实:2008年12月份,王-琴称她弟媳在宁国、广德横山南路开发房地产,在芜湖湾沚开**达斯店需要资金,年利息一分五厘,可以随借随还,向其借款2万元,并当场支付3000元利息,打了张2万元的借条。2009年12月份借款到期,她说利息涨点,支付了4000元利息,又重新打了2万元的借条。2010年12月份其找王-琴还钱,她说再借半年,又支付了半年2000元的利息。借款至今未还。

22、被害人段*慧陈述证实:王-琴一共向其借款14.95万元。2008年12月13日借了5万元,2009年2月17日借了5万元,2010年4月11日借了3万元,2010年11月6日借了1万元,2011年1月17日借了9500元,借款利息为2分5厘。第一次5万元是借给王-平的,王-琴签的担保人。王-平说她是开发房地产的,不用担心她不还钱。第二次是王-琴以王-平开发房地产为由借了5万元,并打了借条,王-平签的保证人。王-琴还把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给自己。之后又陆续借了4.95万元。王-平借的10万元一直没还,其不熟悉王-平,于是就到王-琴家让王-琴和其丈夫程某重新打了借条。王-琴总共支付了利息3万元左右,都打到其在信用社的存折上了。2009年9月11日,王-琴说要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一下有用,其让王-琴写了一张借条,把房产证和土地证给了她,但后来王-琴没有归还两证。王*跑了之后,其到房管局查到2009年12月份王-琴已把房产变更到其弟弟名下。

23、被害人程*美陈述证实:2010年年初,王-琴称其弟媳在芜湖开店需要资金,月息3分,向其借款3万元;2010年12月21日,王-琴称其亲戚急用钱又向其借款1万元。第一次借的3万元总共支付了13500元利息,第二次借的钱没用支付利息。

24、被害人郑*德陈述证实:王-琴向其借款3万元未归还,有两张欠条为证,一张是2010年2月17日打的2万元借条,一张是2009年8月打的1万元借条,月息是2.5%,利息支付到2011年3月29日。

25、被害人李*兴陈述证实:2009年8月14日,王-琴称她和她弟媳合伙在芜湖开店需要资金,向其借款3万元,月息2分,到期后她说资金周转不开,需要继续借用,由于她按时支付利息,所以钱又继续借给她用了。后来王-琴说她和弟媳在广西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共向其借款16万元,找她还钱一直没有还。王-琴一共支付了3.6万元左右的利息。

26、被告人王-琴供述证实:2010年10月2日,其向丁仍波借款50500元用于偿还自己在广德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其承诺还贷后再贷款还给丁仍波,但还款后所贷的五万元大部分都用于购买彩票,没有还给丁仍波,也没有支付利息。

2009年12月,其撒谎称弟媳王某在宁国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向邻居许*兰借款1万元,并按年息2分支付利息,支付了2000元利息。2010年12月其以同样的理由又借款5000元,支付了3000元利息。该15000元都用于买彩票和支付利息了。

2008年11月,其撒谎称弟媳王某在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向朋友袁*琴借款5万元,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一季度一付,共支付利息12000元。该5万元都用于购买彩票和支付利息了。2010年8月份,其又以儿子订婚为由向袁*琴借款6000元,没有打借条。

2009年10月,其以弟媳在芜湖开**达斯店需要资金为由,向卢*娥借款2万元,按年息2分支付利息,借条是其儿子签的字。一年到期后其支付了4000元利息,又借了2万元,借条是自己签的字。这2万元用于买彩票和支付利息了。

2009年,其又以弟媳王某在芜湖湾沚开**达斯店需要资金为由,按月息4分支付利息,向杜*美借款2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和支付利息了,之后其母亲将借款归还,接着其又找到杜*美,称其儿子开电影院需要资金,又借款2万元。2010年10月,其又临时借款3000元,没有打欠条。这些钱都用于购买彩票和支付利息了,共支付了16000元左右的利息。

2008年12月,其以弟媳王某在宁国开发房地产、在芜湖开**达斯店需要资金为由,按年息1分5厘支付利息,向盛*荣借款2万元,当场支付3000元利息,钱都用于购买彩票了。2009年12月份,其又继续借用该2万元,支付了4000元利息,2010年12月借款期限到期,其支付了2000元利息,称借款还用半年。这些钱都用于购买彩票了。

2008年12月13日,段*慧借款5万元给其弟媳王某,其是担保人。王某用了几个月后将5万元交给其,让其还给段*慧,但其将钱用掉了。之后其一直按月息2分5厘向段*慧支付利息,钱是打到她的信用社存折上的,有时也给现金。2009年2月17日,其以弟媳王某在宁国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向段*慧借款5万元,段*慧认为钱是王某借的,让王某在借条上签字,于是其就模仿王某的笔迹签了字。利息是2分5厘,这钱用于购买彩票和支付利息了。2009年9月份,段*慧让其还款10万元,其没钱归还,就将其位于广德县桃州镇景贤街西关15-13号住房的房产证、土地证抵押给段*慧。2010年4月11日、11月6日其又以弟媳开发房地产和儿子经营电影院为由分别向段*慧借款3万元和1万元,由于其一直向段*慧支付利息,所以借到了钱。所有的钱都用于购买彩票和支付利息了。

2010年年初,其向程*美借款3万元,谎称是弟媳王-平在芜湖湾沚开店需要资金,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支付了利息13500元。2010年12月底,其又谎称亲戚急用钱,向程*美借款1万元。4万元都用于购买彩票和支付利息了。

2009年,其向郑*德借款1万元,借条打的是向段*慧借的。其谎称弟媳开发房地产,总共向郑*德借款3万元,按月息2分5厘支付利息,共支付了10750元。钱都用于购买彩票和支付利息了。

从2009年8月开始,其谎称弟媳王某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分五次向李*兴共借款16万元,支付了利息36000元。钱都用于购买彩票和支付利息了。

其从2004年就开始购买彩票,基本天天买,2007年之后最少一天几百元,最高一天18000元。这些年大概一共亏了50多万元,一起中过四五万元奖左右,其家庭收入根本无法偿还借款,之所以要借这么多钱,是因为买彩票越亏越多,想骗他人的钱中个大奖。因为自己在中-行贷款了16.8万元,钱一直还到2010年底,所以现在没有钱还别人。沈*丽借自己的8.5万元钱是其以月息6分向别人借的高利贷,其一分钱也没有拿。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且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琴虚构各种理由,骗取邻居、朋友的借款用于购买彩票和支付利息,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自己需要资金,也没有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公开性和社会性的特征,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王-琴退赔被害人丁仍波50500元、许*兰15000元、袁*琴56000元、卢*娥20000元、杜*美23000元、盛*荣17000元、段*慧149500元、程*美40000元、郑*德30000元、李*兴1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

人民陪审员卢**

人民陪审员林**

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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