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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中的赌资是行为对象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赌博罪中的赌资是行为对象吗

行为对象,是大陆法系刑法的一个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

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或指向于一定的对象或目标,使之发生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等的改变,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影响社会的正常运作,对社会造成危害。

关于赌资的认定问题也有较大的随意性,法律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不能自然推定为赌资的。也就是说,没有带进赌场就不能认定为赌资,赌资是参与赌博钱财,无关的钱财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赌博中的赌资不是行为对象。

赌博罪及其处罚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行为和**娱乐活动的区别

1、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

2、看彩头量的多少,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

3、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4、从主体上看,**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

在赌博中无论是输家还是赢家,都抱有一种侥幸的心理,赢的认为自己会一直这样幸运,而输的就想要捞回来,如此恶性循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对人的工作生活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您在阅读后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您可以咨询律师,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平台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您可以咨询任何在线的律师,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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