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可以免于起诉吗
高利转贷罪可以免于起诉吗
高利转贷罪可以免于起诉,关于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因高利转贷罪的构成以牟利为目的为要件,故以违法所得为追诉标准,至于以受过行政处罚次数为标准追诉的,则是情节严重问题。
高利转贷罪的量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行为人犯高利转贷罪的,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上述追诉标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问题,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有规定的,应当执行其规定。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高利转贷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即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亦即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的特定贷款人。如果没有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则不可能是贷款人,那么就不可能实施高利转贷行为。
2、主观要件
本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故意有两个具体内容:
一是故意虚构贷款用途;
二是故意将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
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虚构贷款用途,没有准备转贷,取得贷款后,因生产生活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贷款,而将贷款转借给他人,且不以牟利为目的,这虽然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贷款资金的管理秩序。为了维护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借款通则》明确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禁止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而高利转贷行为,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必将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
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实施转贷行为。本罪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高利转贷行为。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即使有虚构贷款用途和高利转贷意图,但后来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结果犯,有高利转贷和非法获利行为的实际发生,并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行为人实施转贷行为,大多是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投放到民间,如转借给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小企业,并以借据、借条、借款协议等形式确立借贷关系。这些行为表现形式说明,后面发生的转贷大多数是民间借贷。也有些出借人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以投资、入股、联营的名义交给他人使用,不记股名,不承担风险,届时收回本金和取得高于贷款利率的回报,这种转贷实际上是变相的民间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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