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有死缓吗
有。
陈某犯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死缓
2010年初,陈某、谭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另案处理)与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某签订协议,挂靠**公司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并支付管理费用。此后,陈、谭某以**公司江苏路营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由陈任负责人并负责财务,谭某任市场总监并负责业务、人事管理。
陈与谭某经合谋,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至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对相关保险公司谎称该资金为**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通过此类“长险短做”业务,**公司迅速发展。
2011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2012年6月,刘某与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此,**公司江苏路营业部以及收购之后的**公司实际由陈某及谭某控制。
2012年,陈某还伙同江-杰以收购的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陈某、江-杰先后以**公司、**公司、**盛邦公司名义,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公司及**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公司等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并在沪、浙两地招聘了400余名保险代理人组成销售团队,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沪、浙等地向4400多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计人民币13亿余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10亿余元。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陈某、江-杰发现资金链将断裂,遂将近5000万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余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某、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获。
2014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对起诉指控其犯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实施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江-杰亦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则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江-杰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窝藏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虽有区别,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综合到案后各自的认罪态度、犯罪数额,可在裁量刑罚时予以体现。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陈某、江-杰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亿余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等依法处置后予以发还,相关数额折抵上述违法所得。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江-杰未当庭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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