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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公诉书范文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侵犯著作权罪的公诉书范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沪长检金融刑诉〔2015〕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室。2015年6月20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设立“**小说”网站(域名:**123.com),其通过租赁海外服务器并运行其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关关采集”抓取软件,在未获被害单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抓取复制**公司具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发行于互联网站上的文字作品600余部,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上,供“车城小说”网站用户免费阅读。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在“车城小说”网站网页内刊登广告,获取广告收益,非法营利数额达人民币19万余元。经**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何某某在“车城小说”网站上传播的涉案600余部文字作品与**公司发行于“起点中文网”的同名文字作品相似度均达到90%以上。

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北京的暂住处内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临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后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通过租赁海外服务器并运行其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抓取软件,未经他人许可,抓取复制互联网上他人文字作品,存储于自己设立的“车城小说”网站上供用户免费阅读。同时,通过申请加入百度联盟,在网站网页上刊登广告获得广告收益的情况。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车城小说”网站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大量转载**公司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各类文学作品达数千本的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本案相关赃物的情况。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网站交易明细及注册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公司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已向被告人何某某支付广告款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5、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作品版权证明、起点中文网同名文字作品链接地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涉案600余部文字作品系**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另,**公司系**集团旗下公司,其办事处设于本市长宁区兴义路48号1024室。

6、**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车城小说”网站上涉案的文字作品与**公司发行于“起点中文网”的同名文字作品相似度均达到90%以上。

7、公安机关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代理检察员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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