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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云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对案情有了深层次的了解;经过今天的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了,现本辩护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准确。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以低价购进假冒的“玉x”、“潍x”、“上海xxx”等x油滤清器在其经营的昆明市xx区xx汽配城市场xx区xx号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昆明中转站内欲行销售,其主观上确有出售该假冒商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准备实施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其依法应当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x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行为犯,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只有到销售行为终了时,才能认定完成了销售的行为。本案所查获的假冒的“玉x”、“潍x”、“上海xxx”等x油滤清器是在被告人所经营的门市上和所租赁的仓库里,在公安机关查扣这些x油滤清器的时候,这些x油滤清器并没销售出去,因为公安机关查扣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假冒注册商标的x油滤清器尚未完全销售,非法交易的行为尚未完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被告人xxx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xx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xxx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xxx能够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全部的犯罪行为,被告人xxx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说明被告人xxx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xxx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上述情形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二)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xxx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现因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故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三)被告人xxx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假冒商标的商品充斥市场,但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常见的通病,因为价格便宜,一些消费者有时明知是假,也乐意买假。再加上被告人xxx文化知识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不觉的触犯了法律。但此罪与其他恶性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目前社会的现实情况,对被告人xxx能够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xxx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罚金的量刑原则以《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本案中,被告人xxx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尊敬的法庭,被告人xxx只是社会的一个普通大众,家里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要抚养,还要赡养老人,为挣钱养家在异地他乡开了汽车配件销售门市,因市场上有人上门推销假货一时糊涂才进了假x油滤清器,法律对她的行为应当给予否定的评价。但xxx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需要抚养,如果对其施于实刑,将会彻底改变她的一生,同时将会使被告人的家庭均陷入窘境。故此,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xxx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施予缓刑,以便让她早日重新站立起来,早日回归社会,努力工作以照顾家庭和两个年幼的孩子,早日为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其罪当罚、而其情可恕,鉴于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不会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恳请法庭对本案事实给予充分考虑,本着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xxx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施予缓刑,以达到挽救被告人,并致社会和谐之最终目的。

以上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谢谢法庭!

云南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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