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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辩点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什么叫做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辩点有哪些

什么叫做集资诈骗罪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筹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但是否已经实际将资金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据为己有,是指将非法筹集的资金置于个人或本单位的控制之下,为个人或本单位的利益使用或占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四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

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集资诈骗罪的辩点有哪些

(一)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存在很大差别,单位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要高于个人集资诈骗。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又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不能以个人犯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的法规定,如果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并实施犯罪,或者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如果是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按照个人犯罪论处。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集资诈骗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具有将公私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因此,如果能够确认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经营需要采取非法的方式募集资金,但并无占为己有的目的,一般不宜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三)以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集资诈骗罪的关键特征就是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如果只是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并未使用诈骗的方法,即便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吸收资金等集资行为,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要高于集资诈骗罪,量刑处罚则低于集资诈骗罪。

(四)根据犯罪数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集资诈骗中的犯罪数额标准不仅决定着是否构成犯罪,也决定着具体的量刑高低。尤其在涉及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和计算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将一些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的项目列入。一般来说,如果犯罪数额较小,达不到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则不应定罪;集资诈骗的

数额应该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但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综上所述关于集资诈骗罪,往往在很多种情况下关于他的判定会很大的偏差,当然关于集资诈骗罪名的判定,他的量刑标准以及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辩点还是要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产考判定,如果你还有更多的疑惑,在线律师咨询网也会那个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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