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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判决书是什么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集资诈骗判决书是什么样的

被告人xxx,女,年2月5日出生于xxx省某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人办学。因本案于2012年3月3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浙江某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敏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3年6月24日对部分事实作出变更起诉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何*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叶某敏明知自己经营学校亏损、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编造了购买土地、投资油田、投资房地产等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并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作为抵押,以承诺定期支付月利息1.5%-15%不等为诱饵,向被害人曹某乙、许某丙、王某丁、褚某乙、王某辛、王某丙、陈某辛、陈某癸、闻某、徐某丙、陈某丁、陈某丙、裘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共非法集资约人民币7672.0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损失约4737.01万元(后变更起诉为4818.99万元。指控计算有误,实为4919.4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至9月,被告人叶xxx通过曹某甲以月息2%-3%从蔡某、曹某乙、蒋某甲、蒋某乙、张某丙、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曹某丙等人处共骗取137.4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44.67万元,造成损失92.73万元。

2、2011年7月至9月,被告人叶xxx以还银行贷款和帮助他人注册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3%从王某乙、李某夫妻处骗取580万元,其中230万元通过裴某担保,期间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352万元,造成损失228万元。

3、2011年3月至6月,被告人叶xxx以投资煤矿、通信市场为由,以月息2.5%-5%从项某处骗取2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4万元,造成损失16万元。

4、2009年9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叶xxx以投资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1.5%从林某乙处骗取8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5万元,造成损失65万元。

5、2011年4月,被告人叶xxx以投资为由,通过石某介绍以月息3%从陈某丙处骗取2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4.8万元,造成损失15.2万元;2011年9月,叶某敏通过陈某丙介绍,以月息3%从陈某丁处骗取1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0.6万元,造成损失9.4万元。

6、2011年6月,被告人叶xxx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3%从王某丙处骗取35万元,期间支付利息6.1万元,造成损失28.9万元。

7、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叶xxx以做融资生意、投资煤矿、购买房屋等为由,以月息2%向王某丁多次骗取借款,至案发前尚未归还约25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80万元,造成损失约170万元;期间,叶某敏通过王某丁以月息2%向陈-珍、陈某己、王某戊多次骗取借款,至案发前尚未归还125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41.5万元,造成损失83.5万元。

8、2008年9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叶xxx以开办圆缘小学、投资油田等为由,以月息2.5%-3%不等从张某丁处骗取59万元,期间支付利息35.2万元,造成损失23.8万元。

9、2011年7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从姜某甲处骗取5.5万元,期间支付利息0.5万元,造成损失5万元。

10、2010下半年至2011年2月,被告人叶某敏以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从庞*娟处骗取42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13.84万元,造成损失28.16万元。

11、2011年5月至7月,被告人叶xxx以做注册生意、购买土地等为由,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以月息5%从程某处骗取636万元,期间支付利息215.5万元,造成损失420.5万元。

12、2010年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叶xxx以投资做生意为由,以月息5%-6%从姜某乙处骗取155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00万元,造成损失55万元。

13、2011年11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15%通过许某庚担保从张某戊、洪某处骗取5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2.5万元,造成损失47.5万元。

14、2011年1月,被告人叶xxx以月息6%从姚某甲、姚某乙处骗取94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44万元,造成损失50万元;2011年3月至8月,叶xxx以资金紧张为由,以月息6%从姚某丙处骗取130万元,归还15万元,后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抵押从袁某处骗取115万元用于归还姚某丙的欠款,期间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53万元,给袁某造成损失62万元。

15、2011年2月至6月,被告人叶某敏以投资做房地产生意为由,以月息5%从姜某丙处骗取65万元,期间支付利息5.25万元,造成损失59.75万元。

16、2011年11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紧张为由,以月息3%从徐某甲处骗取30万元;还从徐某甲处骗取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取款51.98万元,归还信用卡透支款1万元,共造成损失80.98万元。

17、2011年8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紧张为由,以月息3%通过葛某甲介绍从裘某处骗取20万元,造成损失20万元。

18、2010年7月,被告人叶xxx以购买土地新建幼儿园为由,以月息7%通过陈某甲担保从丁某处骗取45万,期间支付利息38.35万元,造成损失6.65万元。

19、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紧张、购买土地等为由,以月息3%从庞xxx江和庞某父子处骗取220万元,期间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及用货物抵债187.9万元,造成损失32.1万元。

20、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叶xxx以在上海投资土地为由,以月息2.5%左右从邵某处骗取12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7万元,造成损失5万元。

21、2008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叶xxx以月息3%从杨某、方xxx处骗取16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3万元,造成损失3万元。

22、2008年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2.5%-3%从许某戊处骗取30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26万元,造成损失4万元。

23、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周转、购买土地等为由,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以月息3%-10%从褚某乙处骗取1650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826万元,造成损失824万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叶xxx以归还他人借款等为由,以月息5%从许某己处骗取130万元,其中60万元是通过褚某乙担保,造成损失130万元。

24、201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周转、投资等为由,伪造了银行存款记录骗取许某庚信任,以月息3%-5%从许某庚处骗取128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22.2万元,造成损失1257.8万元。

25、2009年至2012年1月,被告人叶xxx以买房、投资油田等为由,以月息1.5%-6%从王某己处多次骗取借款,至案发前尚未归还16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50万元,造成损失110万元。

26、2011年3月至6月,被告人叶xxx以购买别墅、投资煤矿等为由,以月息10%从葛某乙处骗取180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170万元,造成损失10万元。

27、2010年4月,被告人叶xxx以借钱给别人赚取利息为由,以月息3.5%从王某庚处骗取1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6.3万元,造成损失3.7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至9月,被告人叶xxx通过曹某甲(另案处理)以月息2%-3%从蔡*武、曹某乙、蒋某甲、蒋某乙、张某丙、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曹某丙等人处共骗取137.4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44.67万元,造成损失约92.73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蔡某、曹某乙、蒋某甲、蒋某乙、张某丙、许某乙、许某丙、陈某乙、许某丁、曹某丙的陈述,证实曹某甲向他们借款和付息情况,合计借款金额137.4万元,还本付息44.67万元;具体用途不清。

2)借条,证实曹某甲向上述被害人借款后出具的凭证情况。

3)证人曹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替被告人叶xxx向上述被害人借款情况,所借款项均交被告人使用,利息也是被告人在支付。

4)被告人叶某敏对该节事实供认不讳。

2、2011年7月至9月,被告人叶xxx以银行还贷款和帮助他人注册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3%从王某乙、李某夫妻处骗取580万元,其中230万元通过裴某担保,期间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352万元,造成损失228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乙、李某的陈述,证实上述被告人借款和还本付息情况,其中证实收到利息2万元。

2)证人裴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9月20日为被告人叶某敏向王某乙借款进行担保签字的经过情况。并称当时只在空白借条上签字,未料数额那么大。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5日,有一个女的到王某乙开的棋牌室向王借钱并拿走现金,但具体数额不清楚,听说那女的是在新城办学校的。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20日,其看见被告人叶某敏从王某乙处借钱并拿走现金,但具体数额不清楚。

5)借条,证实被告人向王某乙借款后出具的凭证情况。

6)被告人叶xxx除辩解付息有20万元外,对其余事实没有异议。

3、2011年3月至6月,被告人叶xxx以投资煤矿、通信市场为由,以月息2.5%-5%从项某处骗取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4万元,造成损失16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项某的陈述,证实上述被告人向其借款和付息的经过情况。

2)银行帐单,证实被害人项某支取相应款项和转账给被告人的情况。

3)借条,证实被告人叶某敏向被害人借款后出具的凭证情况。

4)被告人叶某敏对该节事实供认不讳。

4、2009年9月,被告人叶某敏以投资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1.5%从林某乙处多次骗取8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6万元,造成损失约64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证实上述被告人借款和付息的经过情况,其中证实收到利息15、16万元。

2)借条,证实被告人叶xxx借款后出具的凭证情况。

3)被告人叶某敏除辩解付息有50万元外,对其余事实没有异议。

5、2011年4月,被告人叶xxx以投资为由,通过石某介绍以月息3%从陈某丙处骗取2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4.8万元,造成损失15.2万元;2011年9月,叶某敏通过陈某丙介绍,以月息3%从陈某丁处骗取1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0.6万元,造成损失9.4万元。

6、2011年6月,被告人叶xxx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3%从王某丙处骗取35万元,期间支付利息6.1万元,造成损失28.9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上述被告人借款和付息的经过情况。

2)借条,证实被告人叶xxx向被害人借款后出具的凭证情况。

3)被告人叶某敏对该节事实供认不讳。

7、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叶xxx以做融资生意、投资煤矿、购买房屋等为由,以月息2%向王某丁多次骗取借款,至案发前尚未归还约250万元,期间支付付息80万元,造成损失约170万元;期间,被告人叶某敏还通过王某丁以月息2%向陈某戊、陈某己、王某戊多次骗取借款,至案发前尚未归还125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41.5万元,造成损失83.5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实上述被告人向自己借款,及介绍侄子陈某己、侄女陈某戊、妹夫王某戊借钱给被告人的经过情况。

2)被害人陈某戊、陈某己、王某戊的陈述,证实三人通过王某丁借款给被告人叶某敏的经过情况。

3)借条,证实被告人叶xxx向上述被害人借款后出具的凭证情况。

4)银行凭证,证实被害人转账给被告人的情况。

5)被告人叶某敏除辩解付息有300多万元外,对其余事实没有异议。

8、2008年9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叶xxx以开办圆缘小学、投资油田等为由,以月息2.5%-3%不等从张某丁处骗取59万元,期间支付利息35.2万元,造成损失23.8万元。

证实全案的证据还有:

1)被告人叶xxx的供述,证实其接手后的圆缘小学和后来承包的幼儿园每年都是亏损的。投资内蒙镶黄旗油田没有回报。所借款项主要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和圆缘小学的周转,自己心里清楚借来的钱没有实际投资,也无力归还的。开始借钱时没有说过投资,后来说过购买土地办小学、投资油田、投资房地产、投资澳门赌场等。现没有什么资产,对所欠款项无力偿还。2011年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时曾赞助过100万元。

2)证人叶某甲(叶xxx姐姐)、陈xxx(叶xxx母亲)的证言,2006年叶xxx开始接手圆缘小学,圆缘小学跟幼儿园加起来每个学期都是亏损的,具体亏多少不知道。

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叶xxx曾经销过枚*凯化妆品,但时间不长,期间为了争取总公司的销售皇后,肆意低价处理枚*凯化妆品,被总公司按照订购价收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他人特别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之前没有投案的意思表示和具体行为,故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应综合被告人非法集资的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具体情节予以科刑,对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向被告人叶某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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