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被老人冒领,构成自然人诈骗罪吗
案情
某村在报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村长李某为了“弄”点钱用于该村建设,在事先允诺给两位村民组长一些好处后,指使该两位村民组长赵某和孙某,采取将河滩地报成旱田,将旱田报成园田或水田等“以次充好”的手段,虚报冒领国家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20余万元。在虚报的这20余万元中,有4万元被村长、两位村民小组长私分,其余部分用于村里的公共建设。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按诈骗罪对村长及两位村民组长定罪处罚。
(一)必须弄清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犯罪构成要件上的特点。单位犯罪除了应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外,还应当具备一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即法律明确规定。依据刑法总则30条的规定,只有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否则便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2)犯罪行为方面的特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行为方面相比,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动机、目的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犯意”必须是以一定的程序、形式等表现出来的单位意志;二是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必须被单位占有、使用,而不能由单位内个别人或部分人享有,否则便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自然人犯罪。
上述两点是一般的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区别,不具备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肯定不是单位犯罪。但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也不能完全肯定是单位犯罪,例如,为了犯罪而注册公司(或成立单位),公司成立后进行犯罪行为,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及特征,但却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再如,国家机关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走私等),虽然在形式上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特征,但由于国家机关主体的特殊性,在认定犯罪时,无论法律有否规定该犯罪包含单位主体,一般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一律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显然,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也可能是自然人犯罪,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为单位犯罪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综观本案的各种行为、事实和情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也达到了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肯定存在故意,并且骗取了财产,所以本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成立自然人诈骗罪。
(二)认定本案为自然人诈骗,需要纠正的两个认识偏差
纠正对财产犯罪动机、目的认识上的偏差。即一般人善良的意识认为:在财产犯罪中,尤其是骗取、窃取、侵占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应该出于将犯罪对象非法据为已有的目的,否则便难以认定为犯罪。其实这是一种对刑法认识上的误区,刑法中设定的每一条法律规范,都是为了保护一定的法益——即某种社会关系。对于财产犯罪而言,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各种权利,换句话说,刑法打击的是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而不是取得财产的行为。所以,只要行为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并且达到了刑法所限定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就构成该犯罪。
正因如此,刑法中的大部分犯罪并不以犯罪的动机、目的、个人是否取得财物为构成要件。如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并没有限定行为人骗取财物的动机或目的必须是据为己有,所以,在认定犯罪时,不能盲目地认为行为人为第三者尤其是为本单位而诈骗财物、或者将诈骗来的财物归第三者或本单位所有时,就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尽管本案的行为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而且诈骗所得的财物实际上也被用于单位的公共建设,但这种诈骗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干扰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若对这样的行为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网开一面话,无疑会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及市场秩序的建立和运行,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鉴于本案的情节、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对村长及两位村民组长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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