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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该如何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对以被告XXX合同诈骗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友的委托,并在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庭审。

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情况,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及参与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对于公诉人在XXXX刑诉[2008]310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认定无异议,但辩护人对被告人XX向XXx借款行为构成诈骗罪有不同意见。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本案而言,不能证明被告人XX向XXx借款的行为存在直接故意欺诈,并占有其钱财不还的非法目的。从本案被告人刘*青的口供中本律师们可以得知:被告人XXx和XXx认识并交往已经有二,三年了,被告人XX陆续向XX多次借钱,只是这最后的一次(07年10月20日)借的45000元到期没有偿还。由此可以确信被告人XXx和XXx以前借款无论是正常利息借款还是高利贷借款,被告人都已经还清。所以这次借款时彼此之间是信任的,被告人XX在口供也表明借来的钱目的是用于周转的,本来是要还的。本律师们相信被告人XX的供述是真实的内心表露。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人XX当然知道欠高利贷的后果是怎样的;二是被告人作口供时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他内心充满恐惧和担心,并且已经对合同诈骗坦白认罪。这时的供述应该是当时向XXx借钱时真实心境。由此可见,被告人XX并没有非法占有XXx钱财的目的。这仅仅是民间借贷行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给你带来的关于网络诈骗范文怎么写的相关资料,通过以上资料小编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所以我们应该知道报案人需要将犯罪分子犯罪事实叙述清楚,并提交犯罪分子透支银行卡的记录以及银行要求清偿的短信记录作为作证材料。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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