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诈骗常见的方式和手段
保险诈骗犯罪常见手段: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现实生活中,一些投保人不遵守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客观性、合格性,价值等事实,企图骗取保险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就成为确定保险合同双方的责任,以及是否予以理赔的重要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旦发现保险事故的原因对自己不利时,就会千方百计地编造原因,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在签定了保险合同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三人中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原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实际生活里,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达到骗取高额保险金的目的,就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事故,故意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某些投保人、受益人却采取杀害、伤害、投毒、传播传染病、遗弃、虐待等方法,千方百计地促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患病,从而达到获取保险金的目的。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人为自己买了人身保险后,不惜自伤自残来获取保险金。
保险的诈骗方式
(一)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虚报年龄投保
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表现为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而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对根本就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作虚假表示,使保险人误以为保险标的存在而与之签定保险合同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不存在或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故意为之,其主观愿望是为了骗取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成为寿险公司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具体表现为:
1、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即将不符合投保年龄的人作为符合投保年龄的人投保。这一点《保险法》第54条已作了有利于投保人的规定,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隐瞒既往病史或现有病症投保。
3、隐瞒被保险人的真实职业。这一点在意外险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投保人为了少交保险费或将保险公司不予承保的变为能保的,而故意将高风险职业作为较低风险的职业投保,也属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及健康为保险标的,这类保险除了个别是具有“储蓄”性质的两全保险外,大多都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为给付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就会人为地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往往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传播传染病等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患病,谎报保险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其手法无非是伪装被第三者袭击;伪装失足溺死、摔死;伪装交通事故、中毒、疾病死亡或其它意外死亡等。这类案件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已经习以为常,在我国,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普遍提高、投保金额的加大,也越来越成为犯罪分子选择的诈骗保险金方式。
2、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残疾骗取保险金。由于一般的残疾不会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又会获得一笔可观的保险金,不少犯罪分子采取这种隐蔽性很强的方式来博得保险人的同情。20世纪末在台湾地区发生的几起“金手指”案,都是被保险人同时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巨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然后使自己的手指缺失,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属于典型的自残后骗取保险金的方式。
3、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保险金。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慌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所发生的事故与保险无关,而设法伪造证明、制造成保险事故,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4、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主要表现在给付医疗费的赔案中,开大方、开假方、所取药物与病(伤)情无关、痊愈出院后大量带药等都是夸大损失程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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