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犯罪主体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犯罪主体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 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2、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相关说明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2、本罪主观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对被他人骗取、丢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证,应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为人在出具票证时应以明知为特征。因为保函和证明的效力是谁知晓的。

3、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

由此可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犯罪主体为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规定出售金融票据且造成较大损失的可定位该罪,并直接关系到有关人员的量刑问题,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对于从事相关金融的工作人员违规承兑银行票据该如何去进行定罪。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票据记载相关事项是票据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