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集资诈骗到哪儿报案
社会集资诈骗到哪儿报案
集资诈骗属于社会影响恶劣刑事犯罪,公民应该选择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的会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集资诈骗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
在集资诈骗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涉案人员多,金额大,损失一般难以挽回,案件一旦发生,处置及善后工作难度较大,严重影响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作为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集资诈骗罪以其涉案金额多,牵连人数广,而越来越为社会重视。从法律的角度看,规范其构成要件,区分集资诈骗与一般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经济下行,银根缩紧的时期,准确打击集资诈骗,同时防止将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一般民间借贷纠纷纳入刑法视野也有着重要的社会影响。
集资诈骗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主要包括: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资金流向。
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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