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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偷税的手段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偷税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偷税的手段有哪些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偷税的手段有哪些

偷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采取隐蔽或欺骗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偷税的手段有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如,行为人设立虚假账簿、记账凭证;造假账、搞两本账;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将正在使用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如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

3.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如,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申报资料;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4.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偷税罪的处罚标准和偷税的手段”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刑法的规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构成犯罪的,按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度的比例而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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