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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向熟人借款50万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高息向熟人借款50万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孙某因其公司急需周转资金50万元向银行贷款,又因诸多原因未果,便以个人名义分别向周围的亲朋好友及熟人以高息(1.5-5分不等)筹措资金,总共借取资金50万,所有借款均以个人名义分别打下借条。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所有借款均未能偿还,受害人向司法机关举报。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法院。

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孙某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有意见认为,孙某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76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文认为,孙某虽然以高息向他人借取资金,但孙某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一般民事借贷纠纷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主体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包括不特定的个人与不特定的单位。

当初本罪立法本意,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银行类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抢占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没有雄厚资本金的主体开展存款业务,给社会带来太大风险。银行吸收存款与一般民事借贷的本质区别就在于银行有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吸收存款的要约邀请行为。如果行为人有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吸收存款的要约邀请行为,就可能会抢占银行业务,并且由于行为人通常没有足够资金保证,会造成吸收的存款无法兑现;二是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只有行为人具有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吸收存款的要约邀请行为,才可能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威胁,从而才有科以刑罚的必要性。

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社会不特定对象”,才能解释清楚民间借贷与银行吸收存款的区别,才能找到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否则,就难以避免这样一个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的机械推理的局面——对一个人或单位向十个人借款甚至向一百个人付息借款,按民间借贷处理,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对其向更多的人借贷却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理。也正像在一次学术讨论会上,著名的法学家江平说所说的那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正常的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我向20个人借行不行 有没有一个界限 现在看没有。如果我向50个村民借贷是不是就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非法集资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来说是不存在的,因为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有很大的区别。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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