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签订后发现房屋严重漏水如何主张合同无效
二手房合同签订后发现房屋严重漏水如何主张合同无效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权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如果合同里注明了房子不会漏水的问题,那么是可以退房或者让原房东维修的,但如果没有证据这个就不太好办理了。
合同是双方合意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要看合同的条款。
1、合同上是否明确写明房子的完好性,是否包括漏水这一项。如果写明,可以以对方违约进行搞辩;如果没有写明,应当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另外还要看房子漏水的程度,如果仅仅是小范围的漏水,那不算是解除合同的理由。
2、是否支付违约金,就要根据合同推断是哪一方违约。
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建议在签订二手房合同之前,就应该要对房屋质量进行详细的检查,不要等签订了合同才去发现原来它存在着质量问题。具体二手房合同签订后发现房屋严重漏水的情况如果你不清楚找个律师的帮助是最好的,在线律师咨询网上有许多律师能提供帮助。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