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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是办公室集资诈骗与非法集资行为的严格界限

刑法典规定集资诈骗罪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已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已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是“用以特别指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在某些场合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经济领域中,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对有关融资借贷等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在表现形式上与集资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区分的关键在于认定的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否则,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发生财产返还,亦不能认定集资诈骗罪,宜按民事法律解决该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中对“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 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认定,主要看集资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存在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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