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资产立案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处罚
有关资产立案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处罚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发布通报显示,麦子金服运营主体上海麦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麦子资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9年11月23日被立案侦查。根据通报,“麦子资产”所涉及的“麦子借款”、“白领贷”、“白领金库”、“麦芽分期”、“大房东”均系对外借款平台,涉及资金均属涉案资金,所涉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即日起,上述平台借款人将还款本息依法汇入公安机关指定的涉案赃款退款账户,未及时还款的,警方将依法予以追缴。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应该追究刑责: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刑法》
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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