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残保金的计算方式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属于总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应由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总部、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缴税关系分别由总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对工作不满1年的,应先将实际工作月份数折算成年,再乘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成立不到一年或当年注销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免征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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