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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和限制生产、使用的物品、物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禁止和限制生产、使用的物品、物质主要包括如化学品、毒物、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枪弹等。由于这些物品容易引起危险的发生,法律上对其生产、保管、使用都有某种限制。在有些情况下,这些物品或物质的存在本身即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如人体内发现毒物可以证明死亡的原因,无正当理由持有枪支、毒品等本身即证明违法的事实存在。这些物品起证明作用的特征主要是这些物品或物质存在的场所、种类、数量等。

存在的场所可用于证明是否非法生产、持有的事实。在发生事故的场所是否存在某种特殊的物质,可证明事件的原因。在这些物品或物质被用作犯罪工具时,其数量、品质等可证明与危害程度有关的问题。 这些物品或物质用作证据时,有的可以直接出示,有的需要通过鉴定才能发挥作用。由于依法应当禁止或限制持有或使用这些物品,收集保管时要特别注意遵守有关规定,防止遗失或产生危害性后果。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下列不宜移送的实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需要鉴定(包括估价)的,应当附有鉴定结论: (一)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开列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存放地点: (二)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随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 (三)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扣押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 对于查封、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 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2001年5月15日)(略) 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略) 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4年1月6日)(略)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略) ⑦《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 (试行)(1991年4月8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 禁品、淫秽物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产和其他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并制作《没收款物决定书》,填写《没收款物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被没收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第五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 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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