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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破坏交通安全设施,应当如何定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

金某为某市无业青年。某日晚,金某在高中同学家里打牌到深夜。在回家途中,金某经过某十字路口,看到正在变成红色的交通信号灯。金某忽然起意,拣起路上的一块石头向信号灯的红灯打去,未能击中。金某非常恼火,又拣起一块石头,沿交通信号灯的灯柱爬了上去,用石头猛击交通信号灯,致使信号灯的红灯与黄灯严重毁坏,无法继续使用。金某感到不解气,又蹿到道路中心,将设置在该处的隔离墩推倒后,用力滚到路边。正当金某试图继续破坏道路中心线上的护栏时,被巡逻经过此处的110巡警抓获。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金某共毁坏交通信号灯两盏,推倒交通隔离墩一个,对该路段的交通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检察机关依法对金某提起公诉。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金某深夜打碎交通信号灯,推倒交通隔离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金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危害了特定路段的交通安全,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金某的行为尚没有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情况,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因为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对于交通运输安全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系到公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破坏这些设施将引起极为严重的后果。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加以规定,对交通设施加以严格的保护,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对该罪规定了非常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此类对象的严格保护。因为一旦此类对象遭到破坏,将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所侵害的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与行车、行船和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交通设施,而且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该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将造成交通工具颠覆、毁坏的严重后果,而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本案中金某为发泄心中怨气,在十字交叉路口破坏交通信号灯,在道路中心推倒交通隔离墩,这些破坏行为足以造成过往车辆倾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主观上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特征,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金某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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