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四铺乡代理某品牌的太阳能系列产品的分销业务。2011年期间张某某从他人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假冒注册某品牌商标的太阳能产品,并向周边村庄在村民销售,共销售该假冒注册某品牌商标的太阳能产品计32件,销售金额7232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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