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宁夏公交车纵火案犯罪嫌疑人将如何处罚
2016年1月5日清晨,宁夏银川市一辆301路公交车行进过程中突发火灾,造成8男9女共17人死亡,另有32人不同程度受伤。那么纵火者将受到怎么样的刑法处罚?伤亡的人员的赔偿问题又将如何处理?下文为大家详细分析介绍。
新闻现场:
昨日(1月5日)早上7时许,宁夏银川市一辆301路公交车行进过程中突发火灾,造成8男9女共17人死亡,另有32人不同程度受伤。
昨日中午12时许,当地通报称,受伤的32人已全部送往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总院。该院共救治伤病员32名(男性16人,女性16人),其中1人烧伤面积达99%,生命垂危,其他患者均已收住专科病房,正在积极救治当中。
昨日16时23分,银川市警方将在301路公交车纵火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马某抓获。据警方通报,马某(男,汉族,33岁,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因承建贺兰县洪广镇移民安置区工程,与分包商发生债务纠纷,由此产生不满,采取极端行为对社会进行报复。
昨日早晨7时许,一辆车号为宁A22870的银川市公交公司301路公交车,沿1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贺兰县德胜园区金盛国际家居城路段时起火。当时公交车正从银川市贺兰县天骏城市花园开往银川火车站的方向。这辆公交车型号为黄海12米车,核载84人。当时车上估计至少有49人。
经初步审讯,马某对其纵火事实供认不讳:5日7时许,他携带从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一家加油站购买的两塑料桶汽油,登上银川301路公交车,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从驾驶员位置车窗跳出,逃离现场。另据央视新闻,嫌疑人马某因承建贺兰县洪广镇移民安置区工程,与分包商发生债务纠纷,产生不满,采取极端行为对社会进行报复。
法律分析:
问题一:犯罪嫌疑人马某将受到的怎么样的处罚?
犯嫌人马某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嫌疑人马某因心理不平衡有报复社会的想法,因为放火烧公交车,造成了17人死亡,另有32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已经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因此,犯嫌人如果真的构成放火罪,那么其面临的最高处罚的死刑。(注:根据新闻报道,马某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也就不存在免除处罚,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况。)
问题二: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如何解决?
马某作为侵权人,当然其是存在赔偿义务的,显然,此次伤亡的人数众多,马某的赔偿能力是相当有限的,那么伤亡人员就自认倒霉吗?
1、国家最多尽人道主义援助,但不会牵扯的国家赔偿。政府可能出一部分抚恤金,从地方财政拨款。
2、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交公司通过保险进行理赔。具体可参考厦门公交纵火案。
希望逝者安息,生者节哀,强烈谴责这种滥杀无辜的行为。
声明:
以上的一些分析是基于互联网的新闻报道作出,事件的处理结果一切以官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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