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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1男深夜被抓天花板藏手枪和18发子弹,市场交易枪支弹药怎么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5月8日晚9时7分,南安丰州派出所接到南安市局指挥中心派警称:有群众举报有若干人在丰州镇南门街一租房内贩毒,疑似有枪支。

当晚10时许,丰州派出所所长带领民警及巡特警反恐大队人员突击位于丰州镇南门街的贩毒窝点,成功抓获贩毒嫌疑人三明男子魏某、容留吸毒的嫌疑人贵州女子田某及吸毒嫌疑人南安女子许某。经进一步搜查,民警在屋内天花板上发现重70多克的冰毒,在衣柜上发现非制式左轮手枪1把及子弹18发。

落网后,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上线贩毒人员。5月9日凌晨2时多,派出所与禁毒大队联合开展行动,相继抓获贩毒嫌疑人黄某、容留吸毒的嫌疑人王某、涉嫌吸毒人员庄某等三人,三人均是南安人。经进一步深挖,又侦得另一贩毒上线嫌疑人。

5月9日下午1时许,南安警方又抓获贩毒嫌疑人丰泽区男子黄某某和吸毒嫌疑人重庆男子张某。至此,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吸毒人员8人(5名犯罪嫌疑人也均有吸毒行为),查缴毒品82.26克、非制式左轮手枪1把、子弹18发。

犯罪嫌疑人黄某、黄某某涉嫌贩毒,魏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王某星、田某涉嫌容留吸毒已被刑事拘留,张某、许某、庄某等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法律解读】

涉嫌触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以下是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25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对自然人的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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