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生持枪伤害案4人受伤,非法持枪怎么处罚
【事件经过】
博白县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侦查工作。经初步调查,案件系三滩镇学田村大塘坡队陈姓群众与博白镇雷埠村雷东队、雷北队庞姓群众因土地纠纷引起,四名伤者均无生命危险。
广西区公安厅、玉林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案发后即派出刑侦等部门人员到博白县指导破案工作。博白县公安局已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并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化解陈、庞两姓群众矛盾。
目前,案件正在加紧侦破中。
【法律解读】
非法持有枪支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会判刑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3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发以上4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发,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非法持有、1000发以上15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1500发以上20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5000发,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3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0发以上4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0发,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未达到以上起点,但造成人员伤亡的,伤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2人或重伤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死亡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数罪并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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