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算流窜作案吗
一、贩毒算不算流窜作案
贩毒算不算流窜作案依据实情的案情而定,如果贩毒分子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可以认定为流窜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流窜作案的特征
1.流动作案。流动作案是流窜盗窃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所谓流动作案,就是作案地点不固定,今天在这个地方作案,明天在那个地方作案,或者一段时间在此地作案,一段时间又在彼地作案,东流西窜,常不固定。
2、跨地域作案。跨地域作案是流动作案的地域特征。这就是说,盗窃分子并不是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流动作案,而是跨出一定的地域范围流动到外地作案。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所谓跨地域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又逃窜到外省、市、县作案的。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跨市、县或跨省管辖范围作案,并不能机械地理解,凡是跨出市、县或省地域界限的盗窃作案,都是流窜盗窃。对于在相邻省、市、县中,如果盗窃分子在其居住地与外省、外市或外县的交界结合部盗窃作案的,虽从地域管辖来看,跨越了省、市、县管辖范围,但由于他没有流动或流动作案范围小,仍不能作流窜犯处理。同时,也不能把跨区作案的,按流窜犯处理,城市的行政区虽然和县(市)都属同一级别的行政区,但由于城市比较集中,城市里的一个行政区的管辖范围较小。因而,在同一个城市里,跨区域作案的,也不能按流窜犯处理。还有,对一些确因打工、经商等在外省、市或县临时居住或居住时间较长的人,在当地多次盗窃,没有超出临时居住市或县范围的,也不应作流窜犯处理。
3.连续作案。连续作案就是接连不断地多次作案。如果犯罪分子因出差、旅游等,在外地偶尔盗窃作案的,也不属于流窜作案。
三、贩毒罪怎么判刑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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