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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怎样会转化为故意伤害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聚众斗殴罪怎样会转化为故意伤害

1、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本身就是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的,对首要分子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2、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明确表示不准携带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也未使用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而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3、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组织的故意”不明确,参加聚众斗殴时参加者都未携带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的,其他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现场临时寻找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按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4、在聚众斗殴中,虽然有人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而其他参加者包括首要分子均不知道,而在聚众斗殴中该携带者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按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处理,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5、对首要分子“组织的故意”较为概括,但是其明知其他积极参加者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而仍然决意“组织”他人进行聚众斗殴,无论其自己是否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均要按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处理,其他未实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6、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组织的故意”较为概括,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无法确定,对首要分子按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刑事诉讼法关于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理论界一般均认为这是一种最为典型的转化犯的立法例。

所谓转化犯,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一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且相应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聚众斗殴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根据两高《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行为人在流氓犯罪中,“携带并使用凶器,已造成重伤、杀人后果的,应与伤害罪、杀人罪并罚。”在当时,流氓罪不存在转化的问题,解决流氓罪的罪数问题是按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的。刑法修订后则将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就是按转化犯处理。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在法律上是无疑议的,但是在聚众斗殴中一旦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是不是所有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人都要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呢?是不是所有的首要分子都要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呢?

要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就要弄清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于聚众斗殴中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是否所有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都要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答案是否定的,除首要分子外,如果聚众斗殴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没有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在聚众斗殴中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是不是所有的首要分子都要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在参加聚众斗殴时其本身就是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直接凶手,对其当然应当直接适用转化犯的规定,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这是不争的观点。但是对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不是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直接凶手,对其是否应当适用转化犯的规定则不能一概而论。

在聚众犯罪中存在着首要分子,这些首要分子在聚众斗殴中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这种作用是实际上的组织行为,是组织犯;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对聚众犯罪都有明文规定,因此,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的组织行为就不再是刑法上的非实行行为的组织行为,而是属于实行行为了;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也就是实行行为。但是,在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的作用进行分析时,我们可以运用组织犯的原理进行分析研究,必须考虑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组织行为”和“组织的故意”

如果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就是造成别人重伤的实施者那么这个首要分子就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的时候携带了武器并将人打伤的人属于犯了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论处,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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