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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罪的处罚原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教唆罪的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1)共犯独立性说: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据此,“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2)共犯从属性说:被教唆者(实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则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第29条第2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对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适用第23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什么是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教唆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2、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教唆罪的认定优先依据刑法分则

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引诱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直接教唆与间接教唆

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间接教唆也成立犯罪。

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

四、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根据所教唆的犯罪性质确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对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二)两者的联系:

1、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从上面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教唆罪有哪些处罚原则,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有自己相应的一些辨别能力,这样才可以避免出现一些被教唆犯罪的行为,如果有什么不清楚的,大家也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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