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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聚众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第二被告何某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东海分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院量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XX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何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名没有异议,但何某存在诸多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一、被告人何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公诉机关在起诉中已经认定第二被告人何某系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所以对于本案的从犯何*喜,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开始时何某无互殴故意,在斗殴过程中产生的互殴故意

1、从犯罪的意思联上及纠结的人员上,宋*军一方是联系赵*刚让召集了二十多人,然而何*喜在斗殴之前无任何犯罪联络。卷宗115页,宋*军的笔录记载“这是我想到如果不带工具打架会吃亏,我到厂里东头抱了十几根钢管。”卷宗212页周*笔录“当时我就想到可能发生打架,所以我就准备了一根锨杠,如果宋*军等人要打架,我就跟他们打,但没想到宋*军带了二三十个人来打我。”

2、从准备的犯罪工具上,宋*军一方携带众多钢管,而何*喜未有准备犯罪工具。只是在被对方打过后,顺手拿起木棒才与一男的对打。

3、从犯罪当时客观环境看,其也是出于被动,才导致互殴故意

朱*芹骂人,然后拿钢管要打周*,随即又下来几个人手持钢管要打人,有个细节之处,在朱*芹要打周*时,李*白石抱住朱*芹的,而不是上去就打。此时尚未对何*喜造成人身危险,在此不及防之下被宋*军那边脸上一胎记的用钢管打,当时是用手抵挡,后被打的万般无奈情形之下,才导致何*喜出于本能反应,担心自己及其姐夫周*遭受殴打才在地上捡起木棍来出于自卫抵抗的。在卷宗201页,冯*的笔录记载“”

三、何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何*喜在平时表现良好。卷宗第42页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记载,经查询未发现何*喜有违法犯罪记录,该情节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何某的一贯表现很好

何某在事发之时一直是作为驾驶员,有稳定工作,包括被取保候审期间,其也是作为驾驶员,平时的表现一贯良好。

五、何某的认罪态度很好,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有悔罪表现

本起聚众斗殴发生的时间是2009年7月1日下午,在斗殴过程中何某身受轻微伤。何某一直对案件调查予以积极配合,其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左口派出所电话通知去派出所做笔录,随传随到。被告人何某虽然不是主动投案供述自己罪行,但是通过其一系列行为表现,其良好的认罪态度是显而易见的。询问时,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体现在卷宗第75页。在与其谈话做笔录过程中,辩护人业已感受到他的悔罪表现,并且今天庭审中其仍有悔罪表现。

六、何某主观恶性不深,所造成人身损害较小,且已被取保候审

何某在毫无准备之下,看到那么多人拿钢管等器械,其出于被打后出于本能反应才对打,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

东海县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已经对采取了何*喜取保候审决定,现在已经有五个多月,在取保期间其随传随到。能被取保候审这足已说明被告人何*喜的罪行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情节在量刑上,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

七、考虑何某的家庭情况,建议适用缓刑

其上有五十多岁父母,下有两嗷嗷待哺的幼儿,因为其姐夫周*的,培某家徒四壁,负债累累,家庭陷入困境。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家庭情况,对其从宽处理,适用缓刑,让何*喜养家糊口,为社会做份贡献。

综上,被告人何某存在诸多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望法庭从宽处理。

辩护人:

年月日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聚众斗殴罪辩护意见是如何的”问题进行的解答,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应该依据卷宗的记录,结合实际的案情,为被辩护人争取最理想的判决结果。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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