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组织首犯怎么处罚
涉黑组织首犯怎么处罚
重庆合川16人黑社会组织案
1996年至2000年期间,以开设“xxx”为据点,xx后纠集被告人 张x、廖x、肖x、邓x、陈x等人,在合川xx镇和合川xx区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1999年7月25日,在合川城区“xx”,陈x纠集 xx、xx、xx等人持刀枪实施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陈-实又纠集被告人 xx、张xx、廖xx、张x、肖*z及邓x、张x等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赌场经营、收取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2003年以来,xx后在合川xx有限公司董事长xx、总经理xx利用职务便利的帮助下,取得了该公司的控制权,并纠集xx、xx等人有组织地实施欺压群众、敲诈勒索、垄断经营。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xx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又系有组织暴力性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应对其限制减刑;对被告人 xx等7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数罪并罚。
2011年8月4日,法院判决xx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251万元,并对其限制减刑。该组织其余15名成员分获2年6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xx作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其尚未执行完毕的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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