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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毒品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对贩卖毒品罪的客体,目前我国刑法学者主要持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对毒品购销活动的管制。

正确认识贩卖毒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应从该罪的社会危害本质、相关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以及其他构罪要件等综合分析判断。第一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即最本质的社会危害是行为人违反了毒品购销管理法规进行“以毒换钱”“以毒换毒”等的罪恶交易导致毒品的非法流通和蔓延引发各种社会问题。第二我国刑法设立贩卖毒品罪是依法惩治违反毒品购销管理制度的行为与贩卖毒品犯罪的危害本质相对应的。第三该罪主观要件以“明知毒品而贩卖”为直接故意而非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因此该罪的侵犯客体应当是国家对毒品购销的管理制度这单一客体。

相比之下,本罪若以“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复杂客体论,则不仅不符合贩卖毒品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与刑法价值取向相悖,造成实践中对贩毒行为的打击不力。

第一,毒贩尽管明知大量吸毒会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但其贩毒目的并不是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

第二,我国刑法将“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作为贩卖毒品罪惩治范围,说明对该毒品的真实用途以及是否确实对他人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并无刑法上的要求。因此,以复杂客体论,无疑将贩卖毒品这一刑法上的行为犯,人为视为以行为加危害结果的实害犯,有违立法初衷。

第三,从毒品自然属性而言,虽然具有一定的毒害性,但无可否认毒品本身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合理控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使用,则是正常的药品,具有缓解病痛的功效,只有在长期依赖、大量吸食后,才会造成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若将“公民身体健康权”作为该罪客体之一,则一些零星贩毒以及用于治病或其他非毒害性吸食用途而非法出售毒品的贩毒行为,均因无法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危害后果而不能以贩卖毒品犯罪定罪处罚,这显然是人为缩小了贩卖毒品罪的范围,也不利于有效遏制毒品的非法流通,也是与我国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完全不符。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毒品犯罪包括很多种类型,其中包括一些买卖毒品,运输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等情况,毒品犯罪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以及,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因为吸食毒品的话,对自己的身体危害非常大。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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