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惩罚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所指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惩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没有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具体处罚,刑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作出如下具体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罪具体是指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策动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规定犯上述各罪的,依照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各条规定的法定刑的上限范围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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