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武装判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武装判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活动。武装暴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制造暴力事件从而引起动乱。此外《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也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除了一般情况下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方式外,在针对特定对象时还可以是使用策动、胁迫、勾引、收买等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均能实施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为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而故意实施。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