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叛逃罪的定义
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叛逃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这种行为会直接或间接造成国家的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这种行为即叛逃罪。
叛逃罪的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境外[注]叛逃。这里的“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内执行公务期间,由境内逃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成立本罪既遂,而不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典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关于“境外”的理解
关于对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境外”的理解,由于境外所要解决的是具有主体资格的人叛逃到哪里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因而这不应仅从物理意义上来理解。笔者赞同将本罪所要求的境外理解为“政治空间”,即境外是指我国国家主权不能及与的空间,包括外国、统一之前的我国台湾地区、外国驻中国的使领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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