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构成要件
资敌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资敌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
资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战时,根据本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如果国家在非战争状态下,与邻国发生局部边界冲突时,该地区的部队受领作战任务的,该地区也应属于处在“战时”。
武器是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器械。武器系统包括:杀伤手段、投掷或运载工具、指挥器材。提供非用于军事的物资,不构成资敌罪。
主体要件
资敌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资敌罪。但构成资敌罪主体的只能是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资敌罪主体。
主观要件
资敌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资敌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对犯资敌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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