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什么新规定
一、收买被拐儿童将受罚
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拟对这一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的把握和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从宽处理更加严格,加大了惩处力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新林认为,这将有助于堵住买方市场,有效消除买方需求,斩断拐卖儿童犯罪利益链条,进而推动形成“收买儿童是犯罪”的全民认知,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的发生。
二、医闹情节严重将入罪
草案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医闹现象屡屡出现,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利益,加剧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社会危害严重。
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行为入罪,有助于严厉打击医闹,消解其负面示范效应,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的滋长,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这对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将产生积极作用,推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三、校车超载超速视同危险驾驶
草案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还增加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一项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校车超载视为危险驾驶是源于社会公众对一些地方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导致恶性事故发生的现象反映强烈,认为应将这种严重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也应明确为犯罪。
四、资助培训恐怖活动入罪严惩
针对当前恐怖活动犯罪出现的新情况,草案二对草案一的相关条款作了补充。
首先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为犯罪。
同时在量刑上,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境的罪犯行为,提高了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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