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有哪些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有哪些
1.我国《刑法》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各国《刑法》对于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分类,不仅标准不同,而且繁简不一。
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性质、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便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
2.《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按照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
在对具体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基础上,恰当合理地排列各类犯罪,同样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3.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罪名的排列,一般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并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从重到轻依次排列。
《刑法》分则在安排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排列时,首先考虑的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如《刑法》分则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分别规定在各章之首,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在各章中的社会危害性往往最大,而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威胁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强迫职工劳动罪、侵占罪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规定在各章的后面。但是,具体犯罪在各类犯罪中的顺序并不是绝对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排列,《刑法》分则同时还相应考虑了具体犯罪之间的内在关系。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在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规定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社会危害性显然较大的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却被规定在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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