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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区别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区别有哪些

危害国家安全罪侵害了国家安全,而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只是侵害了部分法益。

1、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征:

(1)犯罪主体:自然人,某些犯罪最需要具有特定的身份。

(2)主观方面:故意

(3)客观方面:12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犯罪客体:国家安全。

2、刑事犯罪分则: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走私、销售伪劣产品、诈骗等)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杀人等)

(5)侵犯财产罪(抢劫、盗窃等)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卖淫嫖娼、妨害司法等)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规定。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严惩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普通刑事犯罪:

普通刑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侵犯个人、社会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具体类型广泛,轻重程度不同,对其处罚的方法也就存在差别。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通过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介绍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相信你对这方面内容有了新的认识。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侵害了国家安全,而普通刑事犯罪只是侵害了部分权益。普通刑事犯罪主要是指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侵犯个人、社会权益的犯罪。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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