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敌叛变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投敌叛变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投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如果不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是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追求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或者为了投亲靠友、求学、做工、继承财产等,投奔敌方的,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本文从犯罪构成传统四要件理论出发,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对投敌叛变罪的构成要件做了具体的界定。以上就是投敌叛变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公投敌叛变罪方面的法律咨询,如果您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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