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量刑的辩论
死刑量刑辩论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进一步提高死刑二审案件庭审质量,促进裁判更加公开公正。河南省高院刑三庭庭长程*生接受采访时说,“我们已酝酿了一段时间,根据《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经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协商,决定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实行‘量刑辩论’制度。”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是否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河南高院刑三庭所尝试的“量刑答辩”,是指在死刑二审案件庭审过程中控方、辩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其建议或请求的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期或刑期范围进行辩论的一项诉讼活动。刑三庭开庭审理的全部死刑二审案件,除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以外,原则上均应进行量刑答辩。
“‘量刑答辩’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也就是说,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定性辩论后,进入‘量刑辩论’环节。”谈到具体操作程序时,程*生说。
进入“量刑辩论”环节后,一般由控方先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然后由辩方针对上述建议进行答辩,并提出辩方认为合理的量刑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并参加庭审的,其本人及代理人可以在控方提出量刑建议后,对量刑发表意见。法官就控方、辩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在量刑意见上存在的差异,组织三方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论,必要时可进行二轮答辩。
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可以放弃量刑建议或请求权,也可以对原告提出的量刑建议或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修正,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量刑建议、请求或意见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参考。
对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量刑建议、请求或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要载明并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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