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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刑复核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1月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某执行死刑。行刑之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贾某与其亲属进行了会见,下面请跟随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被告人贾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贾某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贾某因201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某(被害人,殁年55岁)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何某的想法。贾某事先为此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射钉及射钉弹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试验。2015年2月19日4时许,贾某从位于长安区华曙制药厂北侧的租住处开着自己的**汽车,来到北高营新村团拜会现场附近,将汽车停好后又步行回到租住处。8时许,贾某用纸箱装着三把射钉枪和一把仿真手枪步行来到团拜会现场。9时许贾某走到何某身后,用一把射钉枪对着何某的后脑部打了一枪,致何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贾某驾驶事先停放在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贾某因对2013年自家旧房被拆迁不满,即蓄意报复,购买射钉枪并进行改装、试验,时隔近二年,在2015年农历正月初一的村团拜会上将被害人何某用射钉枪杀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贾某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死刑核准裁定下达后,因被告人亲属及辩护律师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再次进行审查,认为核准贾某死刑的裁定正确,依法对贾某执行死刑。

【法律知识】

什么是死刑复核呢?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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