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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死刑后会不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二审稿维持初审稿的9个犯罪死刑规定

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初审拟取消九项罪名的死刑,这九项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目前我国有55种罪名可以被判处死刑,此次拟取消死刑的9种罪名,占涉死刑罪名总数的16.3%。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志教授指出,其中5种经济犯罪,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两种社会管理秩序种类,即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以及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司法实践中如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暴力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确需判处极刑的,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照刑法现有规定判处。其他取消死刑的罪名也都有相应的法律安排,不会出现轻纵犯罪的情形。

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慎用死刑

据专家和法官介绍,近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人数总体越来越少。现有55个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少数罪名上。此次拟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近年来在司法审判中已经很少用到。

这次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势所趋。

经济类犯罪不能与暴力犯罪相提并论。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并非罪行设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是应当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才适宜。

取消死刑后不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以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这次虽然拟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但这些犯罪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减少死刑,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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