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建议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建议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正确审理和保障被告人权利救济有重要作用。虽然刑诉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修改完善,但是仍然存在漏洞和不足,要真正实现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望价值,还必须继续对此程序加以改革和完善,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强化律师辩护和检察监督,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生命权。
(一)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
目前死刑复核程序立法方面存在较多漏洞和空白,无法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会影响死刑复核程序的统一适用,无法保障程序的正当性和正确性。因此,要加强立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修改,但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留有较大的修改空间。在今后的刑诉法修订中,除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外,同时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范围、启动方式和审理方式,对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的地方要加以完善、具体化,在刑诉法中要规定律师的阅卷权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程序上,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
1、在死刑复核的启动方式上向权利型转化
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过于行政化的弊端,笔者建议采用“二元化”的启动机制。首先,应赋予检察机关和被告人提起该程序的申请权,以保证控辩双方得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也符合“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其次,在控辩双方都不申请的情况下,基于死刑是剥夺人生命权的最严厉的刑罚,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必须对死刑的执行程序加以严格规定,穷尽一切程序救济的方式,以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彰显对生命权和人权的尊重。因此可以由作出死刑判决的法院向最高院申请报核,以此弥补死刑复核启动方式上的缺陷。
2、在审理方式上引入“诉讼化”的审判方式
离开了控辩双方的有效质证,最终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就会变成不切合实际的一厢情愿,最终也难以使死刑复核程序发挥其预期的价值理性。[12]因此,鉴于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缺乏控辩双方的参与,无法充分发表意见的缺陷,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应该以诉讼化改造为中心,实现“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居中裁判”的审判模式,使裁判者和控辩双方都能对死刑的核准发挥作用。为了实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应该采用多元的审判模式。对于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控辩双方对于案件结果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加提审的审理方式,通过阅读案件笔录和提审被告对案件作出裁决。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或控辩双方对案件结果持有异议的案件以及少数疑难复杂案件,一律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复核。以保证控辩双方在法庭充分发表意见,展开辩论,以查清案件事实和消除争议,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错杀。
(三)制度上,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
1、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保障检察官的公诉权
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检察机关的参与必不可少。要实现“控辩对抗,居中裁判”的审判模式,对于开庭审理的死刑复核案件,检察官必须出庭,作为控诉方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与辩护方展开辩论,以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和公诉的作用,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以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发挥公诉职能,指控死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出核准死刑的意见。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严格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被告人的重大立功表现都要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申请不核准死刑,以避免错杀和出现冤假错案。
2、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保护被告人权益。
为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法律帮助权,必须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面临被剥夺生命的危险,必定有着表达自己诉求,寻求生的希望的意愿。因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要充分保障被告的陈述权和辩护权。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赋予了被告人在该程序中的陈述权和辩护律师有限的辩护权,但是仍然存在不足。在法官提审被告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有辩护律师律师的参与,无论辩护律师是否提出要求,都应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以维护程序的公正。同时要赋予辩护律师相应的权利,如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申请调查证据等。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最高院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时间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部分,应当参照一审、二审程序规定明确的期限。死刑复核程序期限的设置既要保证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性,又要避免过于拖沓,导致案件久拖未决,影响案件及时处理,要实现现代诉讼理念追求公正和效率的双赢。因此,一般死刑案件的复核审理期限应当规定三个月到六个月,有特殊情况或者在法定时间确实无法办结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这样既满足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要的时间,保证法官可以深思熟虑地做出合理的裁判,同时也能及时实现司法正义,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
对于你提出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建议”问题,死刑复核程序在完善方面还是要对律师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还有被告人的权益这些,监督制度也是需要进行完善的,具体的死刑复核程序完善建议在文章中详细的介绍了。你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