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要怎么何进行
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对象具有特定性,只有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才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一、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则不受死刑案件的限制,它可以是任何刑事案件。
法律咨询:
您好,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进行?
律师解答: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相关法律知识: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具有与其他程序不同的特点。相对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普通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特殊程序。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审理对象的特定性: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对象具有特定性,只有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才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一、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则不受死刑案件的限制,它可以是任何刑事案件。
2.行使权力主体的特定性:依据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的行使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而第一审、第二审程序行使权利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
3.程序启动的特殊性: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动将死刑案件逐级报核,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既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也不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是自动启动的程序。而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则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
4.程序启动时间: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时间是在死刑案件判决之后,发生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可以是在中级人法院做出死刑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并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或判决。也可以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死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然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
5.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它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生效裁判,应交付执行。而一审程序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能否发生效力,还取决于被告人或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是否上诉或抗诉,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或检察机关没有提起上诉或抗诉,那么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反之,一审判决、裁定就是还没有实现法律效力的,案件将会进入二审程序。除死刑案件以外,二审程序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都是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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