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调查取证的规定有哪些
死刑辩护调查取证的规定有哪些
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死刑辩护调查取证主要有以下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控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让其书写亲笔证词,然后对证人的亲笔证词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笔录辩护律师应当将控方证人、被害人的亲笔证词、审核笔录、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以及录音、录像一并提交法院。控方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陈述的,辩护律师可以提请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近亲属告知退赃的法律意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近亲属代为退赃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一方而取得谅解的,辩护律师应当劝说被害人一方签署和解协议。
对于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
死刑辩护有哪些注意事项
死刑案件的辩护最能考验律师的基本素质,由于我国法律对死刑案件的判决越来越慎重,因此对于死刑案件的辩护有很多死刑案件的辩护虽无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应考虑到: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二)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三)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四)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五)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六)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七)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八)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九)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十一)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十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十三)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十四)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十五)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从上面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死刑辩护调查取证的规定,希望大家都可以有所警醒。很多违法法律法规的事情我们是不能触碰的,否则将会带来很多的问题,造成社会影响,情节严重会使自己面临死刑的后果,对此大家都要注意,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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