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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又犯新罪的怎么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死刑缓期又犯新罪的怎么处理

死缓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由于法律上的一些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对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在判决生效2年内,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罪表现,在这期间没有再犯罪,就不再执行死刑,而改为无期徒刑,如若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犯罪分子在2年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立即执行死刑,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所以,在2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就不会执行死刑.

死缓制度功能评价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以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对这种罪犯,应依照刑法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起诉、审判,作出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罪判处死刑的,才能执行死刑。

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从字面上看,其前景应该是执行死刑为常态,不执行死刑为例外;既然是“缓期”,给人的印象是执行死刑只是暂缓而已,除特殊情况,二年后被判处的对象一般将被执行死刑,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据了解,多年来特别是刑诉法修改以来,虽然法院每年判处死缓的案例并不少,但因犯罪分子在二年考验期故意犯罪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实际执行死刑的案件,却廖廖无己。正如一些论者所言——从司法实践看,被判处死缓两年期满,百分之九十九点九都得到了减刑。真正抗拒改造被执行死刑是极个别的。

因为犯罪分子很清楚,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自己搭上了死缓这班车,实际上无异于未被判处死刑,随之而来的还有减刑、保外等等更如意的前景。试想,罪恶深重、依法应处以极刑的犯罪分子每每抱有这样的心理动机对待自己的严重罪行,刑罚对罪犯固有的教育改造功能以及罚当其罪产生的社会预防功能又岂能不大打折扣,进而潜移默化地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行缓期期间再犯新罪的往往是属于比较严重的一类犯罪,毕竟不管再次犯罪是属于什么类型前期犯罪已经是属于死缓, 建议当事人最好还是及时联系相关专业律师帮忙进行处理,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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